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中法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黄阳平,男,彝族,1975年8月13日生,云南省红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县,现暂住蒙自市。系本案被害人黄正贤之父。
申请执行人:龙祖里,女,彝族,1978年4月15日生,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县,现暂住蒙自市。系本案被害人黄正贤之母。
被执行人:罗某,男,哈尼族,1998年1月5日生,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元阳县。
被执行人:罗文学,男,哈尼族,1973年11月11日生,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元阳县,现暂住个旧市。系被执行人罗某之父。
被执行人:陈健芬,女,哈尼族,1973生,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农民,住云南省元阳县,现暂住个旧市。系被执行人罗某之母。黄阳平、龙祖里申请执行罗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红中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黄阳平、龙祖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判决,被执行人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监狱服刑。并应与其法定代理人罗文学、陈健芬赔偿黄阳平、龙祖里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执行中查明,罗某从小一直跟随打工的父母亲闲居个旧,罗某的父亲罗文学、母亲陈建芬现均在个旧打工为生。被执行人罗某、罗文学、陈健芬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债权人发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锦伟执行员 佘华锋执行员 张智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云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