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73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7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渊亮
审判员 林慧娴
审判员 王 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