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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457-1号

李岩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岩,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57-1号

原告:李岩,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7日。

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李岩负担。

审 判 长  苏晓伟

审 判 员  任 超

人民陪审员  席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淑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