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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31-2号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3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绍兴市府山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8号火炬大厦。法定代表人席江宏,该公司总经理。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丽湾蓝岛”的人防工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2015年06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管上述被查封财产;“丽湾蓝岛”的人防工程具备转让条件后,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该人防工程,用转让价款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保管已被查封的“丽湾蓝岛”的人防工程。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的“丽湾蓝岛”的人防工程占有、使用、收益权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苟卫民

审 判 员  李长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利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