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94号原告张明均,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张智,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志敏,女,住重庆市北碚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均、张智与被告刘志敏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均、张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均、张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明均、张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明均、张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祥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