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94号

张明均、张智与刘志敏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明均,张智,刘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94号原告张明均,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张智,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志敏,女,住重庆市北碚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均、张智与被告刘志敏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均、张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均、张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明均、张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明均、张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祥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