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易建章。被执行人曹元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建章与被执行人曹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元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易建章与被执行人曹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卫恩
审 判 员 吴连保
审 判 员 张 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龚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