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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133号

李海明与南坪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明,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明,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人。被执行人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坪村委)。法定代理人李云芳,任村委主任。李海明与南坪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了(2014)泽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南坪村委归还2014年12月31日前应付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支付执行费1700元,共计121700元。李海明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坪村委外债太多,暂无履行能力,在大箕镇农村三资委托中心账户查询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李海明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的线索。对于被执行人南坪村委尚未履行的121700元,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崔红卫执行员  靳利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