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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0993号

李果、湖南湘绣城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果,湖南湘绣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0993号申请人李果。委托代理人周前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黄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湘绣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玉燕,董事长。长沙仲裁委员会熊月南。长沙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李果与被申请人湖南湘绣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长仲裁字第640号仲裁裁决,裁定驳回李果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收到该裁决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沙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640号仲裁裁决违反了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申请人李果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等材料,又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证据副本、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并于2015年6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前明、徐黄平、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金玉燕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理由有:1、仲裁庭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是因为仲裁裁决将本案申请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前接收商品房的时间认定为商品房交付时间,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属枉法裁决行为;二是因为仲裁裁决故意混淆争议事项法律关系的关键点,故意回避应当适用的法律,枉法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被申请人认为: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2、本案仲裁书及仲裁员没有枉法裁决的行为;3、法律机关是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庭是公正裁决的。

本院认为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以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庭有权依据法律及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行使裁量权,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进行审理,不涉及仲裁的实体裁决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长沙仲裁委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所谓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担任本案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情形或行为,且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判断,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均属于其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审理范围,申请人的该项撤销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本案申请人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系针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争议而作出的处理,其结果仅涉及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即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利益的调整与分配,并未延伸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申请人李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果请求撤销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64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李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峻民

代理

审判员  蔡 晓

代理

审判员  潘 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