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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行终字第59号

(2015)永中法行终字第59号 裁定书(周)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殿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永中法行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殿双。

上诉人王殿双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殿双不服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其作出的冷公(杨)决字(2012)第568号行政处罚决定、冷公(杨)决字(2012)第76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永州市公安局申请了复议,永州市公安局受理后,分别作出了维持的永公复决字(2012)第23号复议决定书和永公复决字(2012)第25号复议决定书,该两份复议决定书王殿双均在2012年8月23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均告知了王殿双诉权以及起诉期限,而王殿双于2015年5月5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冷公(杨)决字(2012)第568号行政处罚决定、冷公(杨)决字(2012)第767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起诉的法定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跃兵

审 判 员  周文静

代理

审判员  王焕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