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李广明。
被告:孙建琴。
原告李广明与被告孙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李广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建琴支付借款本金31800元及利息4625元,计款36425元。
本院认为,被告孙建琴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宜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广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