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34号
原告:周永会。
委托代理人:阚永忠,汉族住明光市池河大道11-3号。
被告:安徽省明光市国营鲁山林场,住所地明光市白沙王街道。
法定代表人:石汜建,场长。
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会诉被告安徽省明光市国营鲁山林场辞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会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会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永会负担。
审判员 冯胜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