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岭,男,192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祝宝富,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世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荣欣小学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庄建娟,经理。王广岭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0)满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宝富、满洲里市世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百合花园1单元201室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16日向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及城乡建设局发出办理该楼房的产权登记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办理完毕。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0)满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运河
审判员 杨俊生
审判员 宋圣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言发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