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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949号

韩双震与李保中、王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双震,李保中,王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韩双震(又名韩双振),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李保中,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王美荣,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双震与被告李保中、王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双震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双震以与被告李保中、王美荣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双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韩双震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程 杰

人民陪审员  翟玉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闽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