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韩双震(又名韩双振),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李保中,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王美荣,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双震与被告李保中、王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双震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双震以与被告李保中、王美荣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双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韩双震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程 杰
人民陪审员 翟玉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闽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