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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刑初字第00187号

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刑初字第001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自有重型仓栅式货车从重庆市梁平县装载大米后运往云阳县,在途径万州区时搭载其妻子杨某甲一同前往云阳。次日凌晨4时许,谭某某驾车行至云阳县路段时,认为此处灯光暗淡,道路狭窄且系陡坡,杨某甲遂下车指挥谭某某驾车行驶。在此过程中,因谭某某所驾车辆行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与杨某甲发生侧面擦挂并致其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委托其亲属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杨某甲的近亲属对谭某某亦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相关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呼气检测结果、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谅解书、货物出库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云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以及云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谭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谭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包家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