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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749号

张秀玲与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秀玲,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749号原告张秀玲,女,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艳峰,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亚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效臣,总经理。被告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玲诉被告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秀玲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卓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