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9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润祥,居民。被执行人潘国平,教师。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吕润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潘国平对被执行人吕润祥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潘国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吕润祥追偿;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车辆、房产等相关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吕润祥下落不明,冻结被执行人潘国平的工资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吕润祥下落不明,冻结被执行人潘国平的工资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强华
审判员 路 森
审判员 吴 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厚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