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水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友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华与被执行人陈水英、林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地产及福州市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水英、林友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张新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陈水英、林友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水英、林友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佘 坚
审判员 林孟斯执行员 陈少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