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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134号

申请人陆明华与被执行人王宏峰、建瓯市双星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明华,王宏峰,建瓯市双星气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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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陆明华,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王宏峰,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建瓯市双星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明华与被执行人王宏峰、建瓯市双星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宏峰、建瓯市双星气体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现处于处置阶段,故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结束之后再进行统一分配。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1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