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555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松明,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羽歆,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洪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石艳军,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松明与被申请人王羽歆、原审被告石艳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0日,张松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松明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非因可归责于我的事由,导致我缺席审审理属于程序错误,应当再审。我与石艳军已于2013年11月4日调解离婚,早于原告王羽歆起诉的时间。在离婚后我就搬离了一审原告提供的×区。因原告起诉地址错误,导致我丧失了参加诉讼的权利。2.石艳军所借债务均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我并不知情。即使该债务存在也应当认定为石艳军个人债务。3.原审判决仅依据借条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错误。原审法院并未审查该债务的真实原因,该债务应当为赌债或高利贷。张松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再审(2014)顺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松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迎新
代理
审判员 X X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