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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申字第05556号

张松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松明,王羽歆,石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555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松明,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羽歆,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洪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石艳军,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松明与被申请人王羽歆、原审被告石艳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0日,张松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松明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非因可归责于我的事由,导致我缺席审审理属于程序错误,应当再审。我与石艳军已于2013年11月4日调解离婚,早于原告王羽歆起诉的时间。在离婚后我就搬离了一审原告提供的×区。因原告起诉地址错误,导致我丧失了参加诉讼的权利。2.石艳军所借债务均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我并不知情。即使该债务存在也应当认定为石艳军个人债务。3.原审判决仅依据借条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错误。原审法院并未审查该债务的真实原因,该债务应当为赌债或高利贷。张松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再审(2014)顺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松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迎新

代理

审判员  X X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