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李凤翔,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相姬,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被告邓象占,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邓象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5年2月4日以被告张逢东已履行交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