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吴清伟,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吴灿华,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伟与被告吴灿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清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灿华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原告吴清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琳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