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085号罪犯张侨,男,汉族,1989年12月3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宿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侨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