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晶,总经理。被告付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建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建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庆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叶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