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