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