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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188号

马涛与天津卓越星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涛,天津卓越星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188号申请执行人马涛。被执行人天津卓越星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9号A座1706室。法定代表人陈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涛与被执行人天津卓越星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和劳仲案字(2014)第10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1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金贵

审 判 员  王其颖

代理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