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回族,该公司执行董事,住天津市红桥区北运河西路流霞里18门101号。被执行人原西峰市秦霸岭商贸大厦,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赵玉林,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商厦经理,住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王岭村王岭队***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原西峰市秦霸岭商贸大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原西峰市秦霸岭商贸大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峰市秦霸岭商贸大厦代海河公司向原告兰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欠款181189.4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原西峰市秦霸岭商贸大厦法定代表人赵玉林于1996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所注册的公司再未年检。赵玉林服刑期满后无职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院多次做工作,赵玉林的几个女儿同意代其父偿还该笔债务,2013年9月底支付30000元,从2014年开始,每年支付50000元,直至归清,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3)庆西执字第259-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原西峰市秦霸岭商贸大厦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676元由被执行人西峰市秦霸岭商贸大厦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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