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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771号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771号

原告:张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雪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