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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49号

福州鑫新洁保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鑫新洁保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初字第49号原告福州鑫新洁保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法定代表人刘用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弟中,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吴付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卓求存、吴韵欣,该公司职员。

原告福州鑫新洁保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用素及委托代理人宋弟中被告委托代理人卓求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鑫新洁保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43号正祥中心的石材翻新及日常保养项目对外招标,被告员工郑伟(电话1596007277)(网名风语者)向原告员工宋弟中邮箱(网名大哥)发《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养护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要求原告汇10000元保证金。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被告提交《商务投标书》及《技术投标书》,愿意以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报价737783元/年并按照合同条款和报价项目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服务项目,其中年石材保养总费用为540254元、石材翻新总费用为197531元。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0000元。在各家投标后,被告无故废标,要求第二次投标报价,并通过被告员工郑伟向原告发《石材养护报价明细表》的格式,其中的单价为元/次/平方米,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告提交《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日常养护商务报价》。第二次开标后,被告高层认为各家所报价格落差太大,要求废标,并通过其员工郑伟第三次向原告发《石材养护报价表(第三次)》的格式,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前向被告提交《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日常养护商务报价》,但原告提交的该报价表只有面积、月频次、元/平方米/月,认为总价已在第一次投标报价中体现。2014年8月11日被告员工郑伟向原告发《正祥中心石材养护合同》,并请原告员工宋弟中尽快看完合同,与被告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合同有许多空白处,包括合同项下的石材养护费用。后原、被告经过沟通,被告要求原告按第三次投标中每月的元/平方米/月计算总养护费用,月濒次只是原告应做到的次数,不列入计算的系数。而原告从第一次投标到第三次投标的报价均是按每平方、每月、每次价格计算。次数也是计算养护价格的关键指数,也是保洁行业的惯例和规则。被告要求签订合同的总养护费用与原告的报价人民币737783元/年少70%,如果原告接受合同条款会造成巨大的亏损,因此是被告理解有误,才造成原、被告未能按照原告的正确报价签订合同。后被告员工郑伟离职。被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员工宋弟中发了《石材养护函》,要求签订合同,并提交石材养护方案与工作计划。2014年10月24日,原告立即通过员工宋弟中邮箱向被告发《函》,要求按照原告理解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元。被告拒绝。2014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告知函》,告知原告其已另行选择合作商。原告立即通过员工宋弟中的邮箱向被告发《函》,认为被告因负责人等原因,把原告石材养护报价理解错误,与原告当初的投票意向不符,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但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本院。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州鑫新洁保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10000元及利息1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26日暂计算至2015年1月25日止,其余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邮箱发送页面、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养护招标文件,证明被告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43号正祥中心的石材翻新及日常保养项目对外招标,被告员工郑伟(电话:1596007****)(网名为风语者)向原告员工宋弟中邮箱(网名为大哥)发《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养护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要求原告汇10000元保证金。2、《商务投标书》、《技术投标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被告提交《商务投标书》及《技术投标书》,原告愿意以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报价737783元/年,并按照合同条款和报价项目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服务项目。3、汇款凭证,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已汇10000元投标保证金到被告账户中。4、邮箱发送页面及《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日常养护商务报价》,证明在各家投标后,被告无缘无故将一次投标的价格作废,被告要求第二次投标报价格,通过被告的员工郑伟于2014年7月23日由其邮箱向原告员工宋弟中的邮箱发《石材养护报价明细表》的格式,其中的单价为元/次/平方米,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告提交《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日常养护商务报价》。5、邮箱发送页面及《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日常养护商务报价》,证明被告高层认为第二次开标各家所报的价格落差很大,无法比对,要求废标,被告要求第三次投标报价格,于2014年7月30日通过被告的员工郑伟向原告员工宋弟发《石材养护报价表(第三次)》的格式,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前向被告提交《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日常养护商务报价》,但原告提交的该报价表只有面积、月频次、元/平方米/月,认为总价已在投标报价中体现。6、邮箱发送页面及《石材日常养护服务合同》,证明被告2014年8月11日通过被告的原告郑伟向原告员工宋弟中发《正祥中心养护合同》其中有许多空白处,包含合同项下的石材养护费用。7、邮箱页面内容、告知回函,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23日、10月24日向原告分别发《石材养护函》,要求原告至正祥中心签订合同,并提交石材养护方案与工作计划。2014年10月24日原告立即向被告发《函》,要求按照原告理解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当初投标押金壹万元。但被告拒绝按原告理解的价格签订合同。8、《告知函》,证明现被告已找到其他合作商。9、邮箱页面内容、《函件》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4日通过邮件的形式告知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并于2014年11月26日寄快件通知被告退还保证金。10、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11、函及邮箱页面内容打印(当庭提交),证明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告发函要求退还保证金。

被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投标单位发出的是一样的招标文件及报价格式,被告并不存在违法招标的行为;

二、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交报价文件,属于招标过程中对其报价的修订,应以原告最终出具的报价为准,被告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方案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双方已经在法律上及事实上成立了合同关系。原告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拒绝按照最终报价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招标文件约定的违约责任,故被告有权没收原告提交的10000元保证金。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投标以单方面理解价格错误而拒绝按最终报表签订合同有恶意投标的嫌疑,原告反而以此为由向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日常养护报价表,证明1、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四家投标单位发出同样的报价表;2、原告与其他商家投标文件均按照被告的报价表单要求投标报价。2、《关于正祥中心石材养护邀请函》,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要求原告按照报价签订石材养护合同。3、《告知函》,证明由于原告中标后拒绝按照报价签约,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通知将要另行选择石材养护合作商。4、正祥中心石材养护服务合同,证明1、由于原告放弃中标项目,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与另一投标单位福州晶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石材养护合同;2、该合同价格与原告的最后一次报价一样。经庭审质证与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1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原告方出具的报价表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案外人提交的报价表,及证据4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本案现有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43号正祥中心的石材翻新及日常保养项目对外招标,并由员工郑伟(网名风语者)向原告员工宋弟中邮箱(网名大哥)发送《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养护招标文件》。其中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起15个日历天。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投标担保须提交招标人保管,招标人将在与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所有投标人。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署正式的合同,招标人有权没收该投标担保。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招标人联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果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其中规定的期限和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将视同该中标人放弃其中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规定的办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并没收其投标保金或要求投标保函出具方承担保证责任等等。2014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商务投标书》及《技术投标书》,愿意以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报价737783元/年,并按照合同条款和报价项目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服务项目。其中年石村保养总费用为540254元(具体为:2#、3#楼一层写字楼接待大堂地面:面积425平方;单价:2.5元/平方/次;作业频次:8/月,计8500元等等)、石材翻新总费用为197531元(具体为:2#、3#楼一层写字楼接待大堂地面:面积425平方;单价:37元/平方/次;作业频次:单次,计15725元等等)。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0000元。此后,被告通过员工郑伟向原告发《石材养护报价明细表》,要求商务方案只报单价,各家报价后盖上公章并密封,于24日上午17:00前上交正祥中心。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告提交《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日常养护商务报价》,其中报价情况为:一楼接待大堂地面,结晶粉加保养液研磨8元/次,结晶粉研磨4元/次,保养液研磨4元/次等等。2014年7月30日,被告员工郑伟向原告发送《石材养护报价明细表》(第三次),并告知“由于第二次开标各家所报的价格落差很大,无法比对,因此,公司高层要求废标。特向您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司参考前两次报价方案,再次拟定石材养护报价表单,希望各家再填写一次《正祥中心石村养护第三次报价单》。谢谢!!!请将报价单盖好公章并密封好,予以2014年8月4日交到正祥中心物业环境部。”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前向被告提交《正祥中心石材翻新及日常养护商务报价》,其中载明:一楼接待大堂地面:面积420平方;月频次:4/月,4元/平方/月;月频次:6/月,4元/平方/次;月频次:8/月,3.5元/平方/月等等。2014年8月11日,被告员工郑伟向原告发送《正祥中心石材养护合同》,并请原告员工宋弟中尽快看完合同,与被告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该合同石材养护费用为空白。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发送《石材养护函》,通知原告获得正祥中心“石材养护”服务项目资格。并要求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25日内至正祥中心签订合同,并提交“石材养护”方案与工作计划。2014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并附第一次递交的石材保养投标报价汇总表,告知双方对投标价格理解异议,希望原、被告共同协商解决,如果被告仍然按其自行理解的价格,则原告不能接受该合同,并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2014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告知因被告负责人的原因,双方对报价的理解存在差异,若按被告的计算方式,与原告第一次报价相差70%,与原告投标的本意相佐,故请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2014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告知函》,告知因原告未至被告处签订合同,被告已另行选择合作商。

本院认为,被告在招标过程中,三次要求原告填写提交报价表,而第一次的报价与第三次的报价根本区别在于每月收费标准是以每月每平方单价计算总价还是每月每平方并按濒次计算每月总价,两种计算方法费用相差近70%。原、被告间因对投标价格理解不同,产生争议,致使双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在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鉴于被告已另行与其他公司签订石材养护合同,依照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州鑫新洁保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州鑫新洁保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由被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清云

人民陪审员  吴建英

人民陪审员  林祥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