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田有福,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委托代理人田广录,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系申请执行人田有福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古学成,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有福与被执行人古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古学成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古学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有福的委托代理人田广录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马春刚
审判员 段治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恒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