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56号原告李训林,男,汉族,生于1956年。被告姚玉敏,女,汉族,生于1962年。被告马玉宏,男,汉族,生于1974年。被告陈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训林诉被告姚玉敏、马玉宏、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姚玉敏、马玉宏、陈丽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姚玉敏、马玉宏、陈丽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华强助理
审判员 袁 松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