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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九民初字第56号

李训林诉姚玉敏、马玉宏、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训林,姚玉敏,马玉宏,陈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56号原告李训林,男,汉族,生于1956年。被告姚玉敏,女,汉族,生于1962年。被告马玉宏,男,汉族,生于1974年。被告陈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训林诉被告姚玉敏、马玉宏、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姚玉敏、马玉宏、陈丽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姚玉敏、马玉宏、陈丽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华强助理

审判员  袁 松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