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民初1130号

郭阳锐与刘瑞翠、孙逸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130号原告郭阳锐,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刘瑞翠,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孙逸凡,甘肃省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阳锐与被告刘瑞翠、孙逸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阳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阳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阳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郭阳锐负担,退付原告郭阳锐5150元。

审判员  苗海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丹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