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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172号

某某市某某泡沫厂与杨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泡沫厂,杨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泡沫厂,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某某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某某县。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泡沫厂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找不到其具体住所,查询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彦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