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崔益飞。被告邓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益飞与被告邓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亚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云秀 来源:百度“”
崔益飞与邓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崔益飞。被告邓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益飞与被告邓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亚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云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