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912号
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负责人:王道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宝俊,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玲,女,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效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桂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