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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912号

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廖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廖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912号

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负责人:王道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宝俊,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玲,女,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效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桂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