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152号原告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玉江。委托代理人曹根荣。委托代理人胡嵩。被告谢光荣。被告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亚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