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正本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汪某某,女……。监护人:汪某榜,……。系申请人之爷爷。申请人汪淼淼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汪汪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张锐某是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在出生二个月后,被申请人离家出走。2013年11月21日,申请人之父汪乾意外伤亡,被申请人去向不明至今无法联系,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某,女,其余自然情况不详,系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出生二个月后离家外出,至今未与家人联系,去向不明。申请人之父汪某因他杀于2013年11月21日死亡,申请人一直跟随祖父汪某榜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3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外出已满2年之久,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3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届满,被申请人仍无音讯,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牟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