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25-3号被执行人陆勤洲,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陆勤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2014)肥东刑初字第002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明,肥东县公安局在案件侦查阶段于2014年4月14日以东公(经)封通字[2014]15号查封文书对涉案人王俊生所有的,桥头集镇桐山村王海涧队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在相关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查封。现涉案人王俊生已将相应款项进行了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涉案人王俊生(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桥头集镇桐山村王海涧队产权证号肥东××号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李 冬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