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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9号

宫运显与孙双杰、孙国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运显,孙双杰,孙国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宫运显,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孙双杰,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孙国森,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运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双杰、孙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71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明 迪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抒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