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189号原告师某某,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某,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被告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均系再婚,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8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被告入赘其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未生育子女。起初感情尚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其女儿在外打工期间给其汇款8000元,被告用来购买摩托车。2008年,因家庭投资欠债24000元,2014年购买时风三轮车一辆欠债12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古城三轮车一辆、喷雾器一台、养蜂蜂箱一个、饭桌一个、水箱4个;2、同居生活期间所欠债务36000元各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代某某辩称,诉状中古城三轮车等财产属实,均为其入赘时带来,属其个人财产。原告女儿打工期间给原告汇款8000元,其用于购买摩托车不属实。2014年11月给原告的孙子看病已将时风牌三轮车卖掉,其不掌管家庭经济,所欠债务其不清楚。另外,其在武屯镇居住时买的砖用于家庭盖房。其与原告生活多年,原告应给其经济补偿或分割平房一间。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入赘阎良区武屯镇,后离婚。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八月十六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原告带与前夫生女孩师琳(1989年2月22日出生)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入赘原告家,未办理婚姻登记,未生育子女。被告入赘带财产古城三轮一辆、喷雾器一台、养蜂蜂箱一个、饭桌一个、水箱4个。被告将古城三轮车一辆、喷雾器一台已卖掉。2008年3月原告、原告女儿、被告在原宅基地修建座南朝北砖混结构平房三间及拐把偏房,另修建约60平米石棉瓦房一间。同居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架。2014年7月原告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所带财产古城三轮一辆、喷雾器一台、养蜂蜂箱一个、饭桌一个、水箱4个,其中被告将古城三轮车一辆、喷雾器一台已卖掉,该财产为被告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原告主张分割上述财产,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及其女儿与被告所建房屋系家庭财产,本案不做处理,家庭债权、债务本案亦无法处理,可另行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养蜂箱一个、饭桌一个、水箱四个归被告代某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师某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双红
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
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