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21号罪犯童欣,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璧法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童欣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童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欣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童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童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