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90号
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开莲,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秀江,农民。
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魏永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秀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秀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永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