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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690号

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陈秀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陈秀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90号

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开莲,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秀江,农民。

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魏永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秀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秀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永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