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廖小川。被告灯光煜。被告冯伟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旭生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曾 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