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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698号

廖小川与灯光煜、冯伟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廖小川,灯光煜,冯伟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廖小川。被告灯光煜。被告冯伟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旭生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曾 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