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陈继军。被执行人张中立。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陈继军、张中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霸执字第4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云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