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历执恢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常春,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作出的(2010)历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李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李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