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新
代理
审判员 :刘英欣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建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