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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87号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新

代理

审判员 :刘英欣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建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