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28号罪犯王万喜,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3897.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7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王万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万喜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万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万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