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机构代码88262668-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2号。负责人赵轶庚,建行夷陵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俊洲、覃卓朴,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明前。被告石绍莲。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金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与被告陈明前、石绍莲、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卫琼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南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