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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23号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凯隆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凯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市临淄凯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凯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56509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凯隆商贸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3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宋元刚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