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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258-2号

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石卫东、石方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25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严曙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齐向阳,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石卫东,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方谱(石芳谱),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石卫东、石方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代理

审判员  余小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