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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73号

陆亚玲申请执行师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陆亚玲,女,1982年3月,汉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师建峰,男,1988年4月,汉族,现在开远市戒毒所戒毒。本院在执行陆亚玲与师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0000元。经采取银行存款查询、房产登记和车辆登记查询等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师建峰在开远市戒毒所戒毒,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仲功

审判员  许正华

审判员  陈世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绕田 百度搜索“”